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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乡、镇人民政府,县直各有关单位:
当前,我县已进入春季森林草原防火特险期。为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,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,确保森林草原防火万无一失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山西省实施<森林防火条例>办法》、《沁源县人民政府禁火令》等有关规定,对违反《沁源县人民政府禁火令》行为,启动责任倒查机制。
第一条 对村“定点看护和网格化巡查”、“四头四定”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。视情节轻重,对村“两委”主职予以相应党纪政纪处分。
第二条 对村卡口值班人员和“四头四定”包保责任人员不履职不尽责,村民不按规定随意倾倒炉灰、草灰、烛灰等易燃物,瞭望塔值班人员使用炭火、柴火、蜂窝煤火等明火的。对责任人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;对村“两委”主职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。
第三条 对携带打火机、火柴、电池、放大镜等火源火种进入火情易发区域的。没收当事人火源火种并予以警告。对屡教不改的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。
第四条 对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、根茬、杂草及烧茬燎堰;在林区内吸烟、燃放鞭炮、烧烤干粮和狩猎活动(含电网捕猎)使用明火的。视情节轻重,对当事人予以罚款、行政拘留等处罚,并倒查追究村“两委”主职、乡(镇)包村干部等相关人员责任。
(一)野外作业人员(包括上山拾柴人员、上山作业人员、田间耕作人员、电焊气焊作业人员、挖野生药材人员、架设电线人员、植树造林人员、地质勘探人员、打猎人员、旅游踏青人员)。发现一次,对“四头四定”包保责任人进行警告;发现两次,对村分管干部进行警告;发现三次,视为发生一次野外用火,对村“两委”主职予以党纪政纪处分。
(二)重点监管人员(包括牛羊工、“聋哑痴呆傻”人员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、流浪人员)。发现一次,对“四头四定”包保责任人、雇主或监护人进行警告;发现两次,对村分管干部进行警告,对雇主或监护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;发现三次,视为发生一次野外用火,对村“两委”主职予以党纪政纪处分,将雇主或监护人移交公安部门进行行政处罚。
(三)单位工作人员(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在职人员、临时雇佣人员和离退休人员)。发现一次,对“四头四定”包保责任人进行警告,并在其单位进行通报;发现两次,对村分管干部进行警告,并对其单位进行通报;发现三次,视为发生一次野外用火,对村“两委”主职予以党纪政纪处分,并追究其单位分管领导责任。
第五条 对发生火情火警的。视情节轻重,对当事人予以罚款、行政拘留等处罚,并倒查追究村“两委”主职、乡(镇)包村干部、第一书记、工作队长、乡(镇)包片领导、包联单位负责人、乡(镇)长等相关人员责任。
(一)发现一次,对村“两委”主职予以党纪政纪处分,并酌情扣除绩效工资。
(二)发现两次,对乡(镇)包村干部、第一书记、工作队长予以党纪政纪处分,并不得参与年底评模评优。
(三)发现三次,对乡(镇)包片领导予以党纪政纪处分,并不得参与年底评模评优。
(四)发现三次以上,对包联单位负责人、乡(镇)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。
第六条 清明节期间,严禁销售携带香烛、五色纸、冥钱等易燃祭祀用品。对携带易燃祭祀用品的上坟人员,没收当事人易燃祭祀用品并予以警告。对拒不配合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,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。并倒查追究出售商店和摊点相关责任。
第七条 风力等级达到6级及以上时,实行封山、封地管控,禁止进山、到地进行野外作业和农事活动。
第八条 因电力线路、光缆、信号塔等野外带电设施设备检修维护不到位引发火情火警的,追究电力、通讯、企业等相关部门责任。
第九条 对举报携带火源火种进入火情易发地区的或者举报发现火情火警的,经查证属实后予以重奖。
举报电话:0355-7832129(政府办)
0355-7832066(纪检委)
0355-7845186(公安局)
0355-7832350(县森防指办)
沁源县人民政府
2020年3月19日